在國外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誰求助?
一、依「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各駐外館處均設有急難救助服務專線,旅外國人如於國外遭受家庭暴力,可連繫當地駐外館處。各駐外館處知悉後,會設法聯繫當事人或當地主管單位,或透過其他可提供狀況資訊之管道了解狀況,並在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及保護個人隱私範圍內,協助被害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轉介當地司法或社福單位協助或保護。

二、此外,旅外國人如欲了解家庭暴力議題及國內相關被害人保護措施,亦可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進行諮詢。
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施暴者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證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警察依據案主主述填寫的文件)、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警察至家暴現場調查所填寫的文件)。
(2)驗傷單。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其他求助證明等(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2、填寫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例外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司法院網站有提供制式保護令聲請書狀供民眾參考,但並非只能使用法院制式書狀,只要聲請之書面資料確實記載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之事項亦可據以聲請。

3、檢具證據與聲請狀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家庭暴力發生地之管轄法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