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一、鑑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之性別暴力叢生,已然對於隱私權與人身安全造成實害,復屬CEDAW第35號一般性建議、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28點、第29點向所關注之議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爰於第21次委員會議裁示責由各部會檢視現有法律是否周延,針對業管範圍提出具體有效之作法及期程,並請羅政務委員秉成督導協調權責部會在案。

二、嗣經行政院迭次召開相關跨部會防治研商會議,首就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與範圍加以釐清,並與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相關部會研商後訂定「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俾供部會逐一檢視業管法規與措施是否足資納入新興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予以規範,並利權責部會據以辦理相關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如盤整法源及規劃辦理教育宣導、盛行率調查及相關調查統計等;如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政策、行政措施之研訂或法規訂修,權管機關亦應參照本件內涵說明詳加釐清、妥為籌劃,以資周延。
婦女救援基金會針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搜索電子新聞關鍵字為:裸照、私密照、露點照、性愛影片、偷拍、外流等新聞案件共632則,扣除重複案件有296則未重複。統計結果發現女性受害人85%居多數,男性受害人則佔8%;未滿18歲之未成年被害人68%佔多數,18歲以上佔29%;加害者以男性居多,佔95%。女性加害人佔4%,而18歲以上加害者佔95%;加害者與被害者的兩造關係以「網友」居多,約佔54%,其次為「前/現任夫妻與伴侶」約佔32%;加害者取得影像手法以偷拍最多,佔52%;其次為誘騙/威脅拍攝,佔35%;加害者約有80%進行散佈,10%未散佈;加害者持性私密影像目的主要以勒索更多裸照、報復為主,分別佔33%、32%。接著以勒索性行為、勒索金錢居次,分別佔16%、7%。根據IWIN統計110年受理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分析,發現最多的70%是高中年齡、其次17%國中年齡;而散佈者與兒少年齡交叉發現,國小被散佈者100%是網友,國中46%是不確定、36%是網友、18%是前男友,高中則是77%是網友、17%是不確定、4%前男友2%是自己。

青少年正處在需要同儕關係的發展階段,許多青少年利用網路交友APP、FB、IG、線上遊戲進行交朋友、或利用網路尋找打工機會時,無法拒絕網友或自稱雇主要求(誘騙)提供裸照或性私密影像;或是與喜歡的人發生親密關係時,雙方合意或被伴侶以任何理由軟硬兼施要求拍攝親密行為或裸照,甚至不同意時還被偷拍、強制拍攝。
整個社會環境對於被害人充滿”完美被害人”印象,對於數位性暴力的被害人有著”因為你給對方性私密影像、因為你同意或不拒絕拍攝性意象、因為你沒有保護自己,所以你才會讓對方持有性私密影像、所以才會被偷拍,所以你才會被威脅恐嚇、被散布”因果關係的想像。實際上,同意拍攝或自己提供性私密影像不等於同意被威脅、被散布性私密影像。許多被害人同意拍攝或自己提供性私密影像,可能是因為信任對方、被誘騙、被情緒/情感勒索、被威脅恐嚇等情境下同意或提供,而非蓄意讓自己陷入被威脅恐嚇或被散佈風險裡。所以,當您周遭親友或自己發生數位性暴力時,請以支持關懷代替責難,協助鼓勵親友或自己勇於求助專業資源。



當民眾遭到數位性暴力時,會依著年齡不同適用法律會不同。未滿18歲被害人主要適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可請求家長陪同報警或求助學校可信任師長或撥打113、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屆時會有居住地專業社工與被害人聯繫,了解被害人需要提供服務,包含協助報警服務。如果只想要把網路影像下架,可至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請下架服務。如果被害人已成年,可求助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等有做數位性暴力服務的機構求助,婦援會求助網站https://advocacy3.wixsite.com/twrf-antirevengeporn/contact。由於成人數位性暴力案件目前無專法,適用不同散落不同法律,包括刑法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威脅恐嚇罪,或個資法;雙方為親密關係者,則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法;如果加害人在以數位方式進行跟蹤騷擾行為,例如不斷寄送被害人性影像騷擾,被害人可以被侵害事實到派出所報案提告。如果要下架被散布性私密影像,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提出申訴https://tw-ncii.win.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