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在認定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虐待時,大多係觀察老人之人格心理是否受到侵害,即子女之行為客觀上是否已造成老人心理上壓力(如老人向旁人表示子女不孝、自尊心受到侵害、親朋好友街訪鄰居之指指點點等),故即便子女並未對老人之身體有毆打、凌虐之舉動,單純漠視、謾罵等,仍屬於民法所謂「虐待」之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