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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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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05-06 13:02:07
113.1.10台北榮總A093病房醫護人員及行政、技工、工友宣講家暴(第八場)
貳、保護令是什麼?如何聲請?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警告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言語及精神等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可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
可以區分為1.通常保護令、2.暫時保護令及3.緊急保護令三種。(三種保護令差別請參考下方表1與表2)
• 保護令項目比較
項目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危險程度 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未來可能會再發生暴力。 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會再受暴。 有急迫的危險,且有具體可證的受暴事實。
聲請人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
開庭審理 需開庭 可能會要開庭 不需要開庭
核發時間 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個月內開庭審理。 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週至1個月內核發。 4小時
終止時間 有效期限最長2年,依法官核發時間為準。
失效前得聲請變更、撤銷或延長。 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
(1) 時機: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有急迫的危險,且有具體可證的受暴事實。
(2) 申請人=有3:由1.檢察官、2.警察機關或3.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方式: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
(4) 受理:向法院聲請
(5) 核發時間=4小時內: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6) 開庭審理: 不需要開庭。
(7) 終止時間: 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2.暫時保護令:
(1) 時機: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會再受暴。
(2) 申請人=有4:法院得依1.被害人、2.檢察官、3.警察機關或4.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注意!多增加被害人
(3) 方式:書面:唯一
(4) 受理: 法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5) 核發時間: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週至1個月內核發。
(6) 開庭審理: 可能會要開庭
(7) 終止時間: 核發後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法院駁回聲請時。
3.通常保護令:
(1) 時機: 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未來可能會再發生暴力。
(2) 申請人=有4:由1.被害人、2.檢察官、3.警察機關或4.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3) 方式:以書面:唯一
(4) 受理: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5) 核發時間:審理後核發之: 依法官狀況而定,通常1個月內開庭審理。
(6) 開庭審理: 需開庭
(7) 終止時間: 有效期限最長2年,依法官核發時間為準。失效前得聲請變
更、撤銷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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