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須知
街坊佈告欄

台北市防暴宣講師+蔡源松

家庭暴力

113.4.24健康管理中心馬偕及耕莘醫院大學實習生數位暴力宣講(第十八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6 18:00:15

113.4.24健康管理中心馬偕及耕莘醫院大學實習生數位暴力宣講(第十八場)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一、鑑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之性別暴力叢生,已然對於隱私權與人身安全造成實害,復屬CEDAW第35號一般性建議、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28點、第29點向所關注之議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爰於第21次委員會議裁示責由各部會檢視現有法律是否周延,針對業管範圍提出具體有效之作法及期程,並請羅政務委員秉成督導協調權責部會在案。

二、嗣經行政院迭次召開相關跨部會防治研商會議,首就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與範圍加以釐清,並與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相關部會研商後訂定「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俾供部會逐一檢視業管法規與措施是否足資納入新興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予以規範,並利權責部會據以辦理相關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如盤整法源及規劃辦理教育宣導、盛行率調查及相關調查統計等;如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政策、行政措施之研訂或法規訂修,權管機關亦應參照本件內涵說明詳加釐清、妥為籌劃,以資周延。
婦女救援基金會針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搜索電子新聞關鍵字為:裸照、私密照、露點照、性愛影片、偷拍、外流等新聞案件共632則,扣除重複案件有296則未重複。統計結果發現女性受害人85%居多數,男性受害人則佔8%;未滿18歲之未成年被害人68%佔多數,18歲以上佔29%;加害者以男性居多,佔95%。女性加害人佔4%,而18歲以上加害者佔95%;加害者與被害者的兩造關係以「網友」居多,約佔54%,其次為「前/現任夫妻與伴侶」約佔32%;加害者取得影像手法以偷拍最多,佔52%;其次為誘騙/威脅拍攝,佔35%;加害者約有80%進行散佈,10%未散佈;加害者持性私密影像目的主要以勒索更多裸照、報復為主,分別佔33%、32%。接著以勒索性行為、勒索金錢居次,分別佔16%、7%。根據IWIN統計110年受理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分析,發現最多的70%是高中年齡、其次17%國中年齡;而散佈者與兒少年齡交叉發現,國小被散佈者100%是網友,國中46%是不確定、36%是網友、18%是前男友,高中則是77%是網友、17%是不確定、4%前男友2%是自己。

青少年正處在需要同儕關係的發展階段,許多青少年利用網路交友APP、FB、IG、線上遊戲進行交朋友、或利用網路尋找打工機會時,無法拒絕網友或自稱雇主要求(誘騙)提供裸照或性私密影像;或是與喜歡的人發生親密關係時,雙方合意或被伴侶以任何理由軟硬兼施要求拍攝親密行為或裸照,甚至不同意時還被偷拍、強制拍攝。
整個社會環境對於被害人充滿”完美被害人”印象,對於數位性暴力的被害人有著”因為你給對方性私密影像、因為你同意或不拒絕拍攝性意象、因為你沒有保護自己,所以你才會讓對方持有性私密影像、所以才會被偷拍,所以你才會被威脅恐嚇、被散布”因果關係的想像。實際上,同意拍攝或自己提供性私密影像不等於同意被威脅、被散布性私密影像。許多被害人同意拍攝或自己提供性私密影像,可能是因為信任對方、被誘騙、被情緒/情感勒索、被威脅恐嚇等情境下同意或提供,而非蓄意讓自己陷入被威脅恐嚇或被散佈風險裡。所以,當您周遭親友或自己發生數位性暴力時,請以支持關懷代替責難,協助鼓勵親友或自己勇於求助專業資源。



當民眾遭到數位性暴力時,會依著年齡不同適用法律會不同。未滿18歲被害人主要適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可請求家長陪同報警或求助學校可信任師長或撥打113、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屆時會有居住地專業社工與被害人聯繫,了解被害人需要提供服務,包含協助報警服務。如果只想要把網路影像下架,可至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請下架服務。如果被害人已成年,可求助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等有做數位性暴力服務的機構求助,婦援會求助網站https://advocacy3.wixsite.com/twrf-antirevengeporn/contact。由於成人數位性暴力案件目前無專法,適用不同散落不同法律,包括刑法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威脅恐嚇罪,或個資法;雙方為親密關係者,則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法;如果加害人在以數位方式進行跟蹤騷擾行為,例如不斷寄送被害人性影像騷擾,被害人可以被侵害事實到派出所報案提告。如果要下架被散布性私密影像,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提出申訴https://tw-ncii.win.org.tw/。

5
113.3.13台北市北投區健康管理中心大學實習生及居民家暴宣講(第十七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6 17:43:11

113.3.13台北市北投區健康管理中心大學實習生及居民家暴宣講(第十七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某一成員對另一成員作出持續而蓄意的暴力或控制行為,較常見的受虐者為配偶、兒童或長者。

(一)家暴的形式包括:
1.身體虐待
2.精神虐待
3.性虐待
4.疏忽照顧缺乏自我照顧能力的家人
(二)家暴的影響:
家暴對受虐者有著長遠的影響,包括:
1.身體上的傷痕,嚴重的更會導致傷殘,甚至死亡。
2.家暴會令受虐者情緒不穩,患上精神病如抑鬱症、創傷後遺症等,甚至有自殺的意念或行為。
3.生活上要面對很大的挑戰,例如搬離居所、離婚、頓失經濟的依靠、因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而需要接受長期治療。
4.社交上因缺乏自信,及難以對親友坦白有關家暴的經歷或婚姻關係上的轉變而變得退縮及孤立。
(三)當發生嚴重衝突時:
1.不要跟對方爭執或挑釁對方
2.保持冷靜,盡快離開現場
3.若無法離開現場,避免留在洗手間、廚房或有利器的地方
4.走避時宜帶備有充足電源的手提電話
5.致電110報警求助


預防家暴跨代傳遞
家庭中的暴力,會出現跨代傳遞的現象,暴力由一代傳到下一代。兒童遭受或目睹家暴,讓他們承受著重大及深刻的童年創傷或負面經驗。這些經歷深遠地影響著他們日後的身心健康、性格發展、以及人際及伴侶關係和親子關係。 大家可透過以下的<<童年逆境經驗自評問卷>>,提升自己對童年逆境經驗的認識,及早預防暴力跨代相傳。

10
113.3.13台北榮總眼科門診醫護人員及技工/工友/行政人員家暴宣講(第十六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6 17:25:50

113.3.13台北榮總眼科門診醫護人員及技工/工友/行政人員家暴宣講(第十六場)

何謂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包含哪些類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二、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1)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 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 使用暴力等。
(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 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 等。
(4)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 惡性傷害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7
113.2.1台北藥學部主任及藥劑師家暴宣講(第十五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6 17:13:24

113.2.1台北藥學部主任及藥劑師家暴宣講(第十五場)

『保護令』保護什麼?有哪些相關規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保護令所保護的項目有:
1.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
2. 禁止相對人對於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面會交往。
8.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 禁止相對人與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 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14.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15.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16.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所以,保護令是透過國家公權力賦予加害人一定的行為義務,以保護被害人不受加害人的傷害。
為確實掌握台灣家庭暴力問題現況及發展趨勢,以作為積極有效之因應及政策參 據,本部邀集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勞動部及內政部等單位,共同檢視2016至 2019年台灣各部門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所投入之努力與成果,並完成第一份家庭暴 力防治報告。這份報告呈現台灣家庭暴力問題整體概況,及家庭暴力三級預防工作 之投入情形及成效,並期許未來能在此基礎上繼續努力,逐步往暴力零容忍的目標 邁進。

7
113.1.23台北榮總門診契約醫護人員及行政人員/技工/工友家暴宣講(第十四場)
  • 蔡源松

  • 發表於 2024-05-06 16:59:01

113.1.23台北榮總門診契約醫護人員及行政人員/技工/工友家暴宣講(第十四場)

在國外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誰求助?
一、依「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各駐外館處均設有急難救助服務專線,旅外國人如於國外遭受家庭暴力,可連繫當地駐外館處。各駐外館處知悉後,會設法聯繫當事人或當地主管單位,或透過其他可提供狀況資訊之管道了解狀況,並在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及保護個人隱私範圍內,協助被害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轉介當地司法或社福單位協助或保護。

二、此外,旅外國人如欲了解家庭暴力議題及國內相關被害人保護措施,亦可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進行諮詢。
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施暴者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證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警察依據案主主述填寫的文件)、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警察至家暴現場調查所填寫的文件)。
(2)驗傷單。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其他求助證明等(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2、填寫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例外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司法院網站有提供制式保護令聲請書狀供民眾參考,但並非只能使用法院制式書狀,只要聲請之書面資料確實記載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之事項亦可據以聲請。

3、檢具證據與聲請狀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家庭暴力發生地之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8